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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9-000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商改〔2009〕89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9-03-05 公开日期:2009-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有关事项,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常经贸商改〔2009〕89号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有关精神,结合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实际,现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凭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办理备案登记。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办理备案登记。

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四、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负责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登记和行业管理工作。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向所在辖市、区经贸(经发)局领取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四)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表(附件2)统一上报市经贸委商改处。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七、核发备案登记证明由市经贸委统一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前面6位数为地区编码,后面5位数为顺序号。地区编码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顺序号由各辖市(区)从00001起依序编号。地区编码具体为:市辖区320401,天宁区320402,钟楼区320404,戚墅堰区320405,新北区320411,武进区320412,溧阳市320481,金坛市320482

八、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或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办理备案登记的机关办理作废、补发和变更手续。

九、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辖市、区经贸(经发)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十一、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应将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职能科室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予以公告。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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