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现将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9]259 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对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通知》精神,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前置否决的项目除外)。
二、申报材料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其中,项目基本情况表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模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等。
申请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核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三、报送要求
企业节能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市经贸委4份,市财政局2份,同时提供电子稿),按《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的顺序装订,并附封面和目录。各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网址上下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后,通过“数据传送——数据上报”的路径导出电子文本。
各辖市(区)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电子稿发至czzy10000@sina.com ,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6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刘胡旦 电话:85681223
市财政局联系人: 赵明茵 电话:85681836
附件:1、《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259号)
2、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表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现就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组织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办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前置否决分总体前置否决和分工程前置否决。总体前置否决适用于所有各个工程的项目,主要包括:1、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不具备建设条件;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新建项目,非技术改造项目;3、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未建成投产;4、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五大工程;5、项目年可实现的节能量无法测算或监测,节能量小于1万吨;6、非直接节能或改造(产品或设备制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管理节能类、变相新建)等。
分工程前置否决内容按项目工程类别不同分别设置,否决的项目包括:1、燃煤(窑炉)节能改造方面,建设内容以管网、换热站等基础设施为主的热电联产类项目,利用天然气、煤气等替代燃煤的项目,利用废弃物质、非废弃物质、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代煤、掺烧,或以煤烧煤泥、煤矸石等劣质煤等替代燃煤的项目;2、余热余压利用改造方面,属于新建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类(如新建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新建高炉、焦炉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和干法熄焦项目),改造依附的主体政策限制类(如炉顶压差发电改造的高炉容积小于450立方米,改良焦炉如全燃烧式焦炉,矿热炉东部地区小于25000KVA,中西部小于12500KVA,烧结机小于180平方米等)的项目;3、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方面,粮食作物为原料(以玉米等粮食作物或农业油料作物为原料),原料来源未落实(生产替代石油产品,其原料来源不明确或难以落实),替代煤类(项目主要替代煤,而非替代石油)等项目;4、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面,高效节能电机生产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非电机及传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5、能量系统优化改造方面,属于新能源类项目,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等,但利用工业废弃物制沼气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层层上报,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
已上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的项目,如符合节能财政奖励要求,可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上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资金承诺、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
3.各地及中央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主要采用的节能技术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4.各地及中央企业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400M),要求装订整齐,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1份)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1份)中央直属企业(下属公司必须通过所属中央企业上报)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时抄送企业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09年5月29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联系人:高健、孙世友、王庚
电话:010-68505589 68505844 68505842
通讯地址:北京月坛南街38号(100824)
财政部经建设司联系人:李成 谢秉鑫
电话:010-68552599 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一: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部分
1. 项目申报承诺表(附表一)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三)
3. 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3.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3.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3.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4.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
图表说明)
4.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4.3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4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5.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5.2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5.3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5.4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6.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6.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部分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 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4. 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5. 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附表1:
项目申报承诺表
项目承担企业承诺
|
项目承担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
|
|
我公司现承诺:此次上报项目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相关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请在此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上报单位承诺
|
上报单位名称
|
|
经我单位审核,此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政策,满足中央预算内投资通知要求,材料真实、齐备,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字:
处(室、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评审专家承诺
|
专家评审意见
|
(重点推荐、推荐、备选、不推荐、前置性否定)
|
该项目已经主审专家独立评审,并由评审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最终评审意见,评审程序公平、公正,评审意见真实、有效。
主审专家签字: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二:
企业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
|
职工人数(人)
|
|
其中:技术人员(人)
|
|
|
隶属关系
|
|
银行信用等级
|
|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
|
|
企业总资产
|
|
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净值
|
|
资产负债率
|
|
企业贷款余额
|
|
|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
|
短期贷款余额
|
|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2007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
费量
|
|
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情况
|
200 年
|
200 年
|
200 年
|
备注
|
销售收入
|
|
|
|
|
利润
|
|
|
|
|
税金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项目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所属行业
|
|
所属专题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年限
|
|
项目责任人
及联系电话
|
|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
资源消耗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
|
项目建设内容
|
|
建成后达到目标
|
|
项目总投资
|
|
固定资产投资
|
|
银行贷款
|
|
自筹及其他
|
|
新增销售收入
|
|
新增利润
|
|
新增税金
|
|
新增出口创汇
|
|
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
|
注:建成后达到的目标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节能**吨标准煤,节油**吨,节电**万千瓦时
|
附件二:
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项目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单位: 万元、万吨标准煤
序号
|
工程类别
|
企业名称
|
隶属
|
项目内容
|
起止年限
|
总投资
|
节能量
|
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
|
环评批复文号
|
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
|
主要采用的节能技术
|
是否为千家企业
|
|
|
|
|
|
|
|
|
|
|
|
|
|
|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20908千焦(5000千卡)/千克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精煤
|
26344千焦(6300千卡)/千克
|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洗煤
|
|
|
⑴洗中煤
|
8363千焦(2000千卡)/千克
|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⑵煤泥
|
8363~12545千焦(2000-3000千克)
|
0.2857~0.4285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碳
|
28435千焦(6800千卡)/千克
|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原油
|
41816千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41816千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43070千焦(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43070千焦(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42552千焦(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
|
50179千焦(12000千卡)/千克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45998千焦(11000千卡)/千克
|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油田天然气
|
38931千焦(9310千卡)/立方米
|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气田天然气
|
35544千焦(8500千卡)/立方米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煤矿瓦斯气
|
14636~16726千焦(3500~4000千卡)/立方米
|
0.5~0.5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炉煤气
|
16726~17081千焦(4000~4300千卡)立方米
|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其他煤气
|
|
|
⑴发生炉煤气
|
5227千焦(1250千卡)/立方米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⑵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19235千焦(4600千卡)/立方米
|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⑶重油热裂解煤气
|
35544千焦(8500千卡)/立方米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⑷焦碳制气
|
16308千焦(3900千卡)/立方米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⑸压力气化煤气
|
15054千焦(2500千卡)/立方米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⑹水煤气
|
10454千焦(2500千卡)/立方米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煤焦油
|
33453千焦(8000千卡)/立方米
|
1.1429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甲苯
|
41816千焦(10000千卡)/立方米
|
1.4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热力(当量)
|
|
0.03412千克标准煤/106焦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
电力(当量)
|
3596千焦(860千卡)/千瓦小时
|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
电力(等价)
|
11826千焦(2828千卡)/千瓦小时
|
0.4040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