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 根据《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精神,市经贸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2008年通过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本次年检的对象为获得2008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向所在辖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参加年检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年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认定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源综合利用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2008年全年、2009年至今)等;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年检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2009年); 4、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购进“三废”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企业原材料帐中“三废”帐册及购进“三废”发票复印件(2009年);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2009年); 6、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09年);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及核算明细表(2009年);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提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9、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 10、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2009年);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各辖市、区经贸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参加年检,督促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现场检查和检测工作。 三、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及辖市、区有关部门对各辖市、区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市经贸委收回认定证书,并上报省经贸委。 请各辖市、区经贸部门接通知后,认真落实,抓紧实施,于9月18日前将所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和企业年检材料(1份)上报市经贸委。 市经贸委联系人:环资处,王震达;电话:85681221。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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