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加强热电企业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经信委决定对所有统调和非统调公用热电企业及2008年投产的企业自备热电机组进行认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申报并于5月1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电力处。
附件: 1、关于开展2009年度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2009年度热电联产企业(机组)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所有统调和非统调公用热电企业,2008年投产的企业自备 热电机组。 二、认定条件 1、全年平均热电比和热效率符合《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l268号)要求。 2、机组建设批准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企业财务、节能、安全、设备、环保等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齐全,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组织生产。 三、申报材料 1、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填报数据为2009年度)。 2、2006年以后投产项目的核准文件。 3、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 4、环保部门有关烟尘、二氧化硫和废水排放的许可文件。 5、全厂热电比、热效率原始计算依据。 6、企业管理制度、规章、规程、标准等目录。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采取企业申报、市经信委(经贸委)初审.、省经信委审定的办法。有关企业将申报材料于4月20日前上报各市经信委(经贸委),各市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市供电公司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并下达热电联产企业(机组)名单。 五、各市经信委(经贸委)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糟心组织,严格把关,督促企业认真填报申报材料,切实做好初审工作,按时上报初审材料。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热电联产企业资格。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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