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 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 有关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换证的范围:凡2010年6月30日前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欲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经我委初审通过后报省经信委审核换发新证。 二、 换证需申报资料: 1、《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关于要求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的申请报告; 3、有关储煤场地、计量设施、煤质检验、环保设施等证明 材料; 4、凡是需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进行变更的企业,要同时填报变更申请表和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5、原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三、延续换证时间:自2010年5月25日至2010年6月15 日止。 四、注意事项: 1、为规范监管工作,对于换发新证后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禁止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储煤场地等登记内容; 2、按照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的规定,正确及时完成江苏省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3、必须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依法经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条件符合规定的准入要求,确保企业的经营规模能够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 各申请办理煤炭经营延续换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资料报送市经信委(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2319室,联系电话:85681262)。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 资格证号 |
| | 办公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联系人 |
| | 经营方式 |
| 联系电话 |
| | 储煤场地址 |
| 储煤场地面积(㎡) |
| | 类型(自有、联营、租赁) | | 计量设施 | 名 称 |
| | 类型(自有、联营、租赁) | | 质检设施 | 名 称 |
| | 类型(自有、联营、租赁) | | 环保设施 | 名 称 |
| | 类型(自有、联营、租赁) | | 计量专业人员数量 |
| 质检专业人员数量 |
| | 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省辖市煤炭经 营监管部门审查 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省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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