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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0-000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经〔2010〕144号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0-07-19 公开日期:2010-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经信经〔2010〕14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委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激励引导作用,公正、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各类专项资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和职责范围
(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包括“重点支柱产业升级专项资金”、“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信息化引导资金”、“其他金融监管支出(担保资金)”等各类资金。

(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处室负责制。产业投资处负责“重点支柱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处和科技创新处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负责“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信息化推进处负责“信息化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处负责“其他金融监管支出(担保资金)”的项目管理。

二、规范申请和报批程序
专项资金申请和报批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发)局申报。

(二)辖市(区)初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各辖(市)区经信(发)局按“突出重点、择优申报”的原则进行审核,上报市经信委。
  (三)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建立统一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驻委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评审进行监督。

(四)集体讨论。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分管市领导。

(五)网上公示。讨论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三、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价
各辖市(区)经信(发)局对上年享受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并在6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效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抽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实行责任追究和考核奖励
出现以下情况,给予项目管理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经济处罚:

(一)未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安排项目资金的;

(二)未经辖市(区)初审,直接安排项目资金的;

(三)对项目申报材料把关审查不严,随意安排项目资金的;

(四)对项目监管不力,出现项目中断实施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五)经绩效评价,项目严重背离实施目标的。

处罚标准为:分别扣发项目管理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工作津补贴的50%。对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专项资金严重损失的责任人扣发全年工作津补贴。

对专项资金监管、使用成效显著的项目管理处室和分管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它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律停止拨款,已拨付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将拨付资金加上银行同期利息予以收回。

(二)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符时,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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