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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1-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材料〔2011〕97号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4-25 公开日期:2011-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经信材料〔2011〕97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尽快组织有关企业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的调查和认定申报工作,并于2011513527将铸造用生铁企业基本情报调查表(纸质二份和电子文档)和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纸质四份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联 系 人:贺旭光  联系电话:85681216  

电子邮箱:zz051219@163.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  冶金  管理  通知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25印发

共印9


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铸造用生铁企业情况

针对铸造用生铁行业布局分散、企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市经信委要组织力量对铸造用生铁企业进行调查,摸清企业产品用途和产销规模、工艺装备、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企业档案,为认定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分类管理,制订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照《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要求(简称《规范条件》,下同),按照符合《规范条件》、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且经过一年内整改可以达到《规范条件》要求、明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一年内难以达到《规范条件》要求三类进行划分,并分别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对第一类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做好申报和认定工作。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对第二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并申报认定;对明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一年内难以达到《规范条件》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限期淘汰落后炼铁设备。

三、 严控新增产能,防止重复建设

目前,铸造用小高炉产能超过铸造行业需要,个别企业仍在违规新上炼铁小高炉,将导致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市经信委要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炼铁小高炉项目。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是企业新上炼铁小高炉项目必须经过省经信委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作为违规项目处理。

四、加强工作组织,做好申报初审工作

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各市经信委要指导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省经信委组织各市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上报工信部。请各市于515将本市加盖企业公章的铸造用生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530将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申请资料和各市经信委复核意见(纸质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到省经信委原材料工业处。

联系人:林乐福

联系电话:02583398226

电子信箱:ywlllf@126.com

附件1: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附件2: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附件3、铸造用生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4: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文刚

电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2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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