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农工办,辖市(区)经信(发)局、农林(业)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委办〔2011〕15号),省经信委、省委农工办、省农委和省商务厅共同印发了《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农村信息化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信息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是指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村产业、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乡镇、行政村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包括农村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两大类。
第三条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共同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以乡镇(含农村街道,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设有乡镇信息化综合协调机构,明确专人分管负责,建立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
(二)乡镇85%以上的行政村均通有光缆;乡镇和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符合国家“五个一”(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设备、一名信息员、一套管理制度、一个长效机制)标准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年信息化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三)依托县级以上农村综合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乡镇及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包括子网站、网页,下同);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第五条 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农业生产基地与科技示范园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农作物种植、禽畜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销售等,下同)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有5个以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等,下同)。
第六条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务公开、财务公开、农技推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资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党群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领域有85%以上依托乡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普遍应用,提供村民信息互动服务;
(二)有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等平台,向村民提供党建、文化、科技、教育等信息服务;
(三)农村中小学全部建有计算机教室、接入网络宽带,85%以上的中小学建有校园网;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并实现农民就诊实时结报,农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超过70%,乡镇卫生院和50%以上的村卫生室接入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会诊系统。
第七条以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行政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明确专人分管负责信息化应用;
(二)自然村全部通宽带;
(三)建有符合国家“五个一”标准的村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建有村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第八条 以行政村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O.5亿元,有2个以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
第九条 以行政村为主体申报社会发展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农技推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资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党群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领域有85%以上依托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普遍应用,提供村民信息互动服务;
(二)有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等平台,向村民提供党建、教育、文化、科技等信息服务;
(三)村中小学全部建有计算机教室、接入网络宽带、建有校园网;
(四)村卫生室接入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会诊系统。
第十条 乡镇、村其它农村产业集聚区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分别参照乡镇、村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和认定,基本程序分为材料申报、推荐、评审、认定、授牌。
第十二条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申报内容包括:
(一)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申报书(见附件1);
(二)乡镇或行政村上年度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业务收入统计表(见附件2);
(三)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十三条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农村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乡镇、村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并对申报材料(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对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统一汇总报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本级农村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成立市级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对初审合格的,统一汇总报省经信委。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本级农村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成立省级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审核小组可视情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对复审合格的,经上述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授予“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上述省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申报要求的,取消所授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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