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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1-001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中改〔2011〕340号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10-28 公开日期:2011-1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
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的通知
常经信中改〔2011〕340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戚区金融办,市担保行业协会,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发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融资担保函〔2011〕4号),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做了转发(苏经信担保〔2011〕899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戚区金融办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防范,及时掌握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运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风险隐患,如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请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和我委报告。各担保机构要对照文件精神,认真自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审慎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附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

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

融资担保函〔2011〕4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一些地区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对经济金融安全形成较大隐患。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关注并加强监管。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行业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现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担保行业风险状况

  (一)数量庞大的担保机构隐藏较大潜在风险。多个地区存在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如某省某县担保机构数量清理前曾一度高达130多家,某省2个多月注册设立100多家担保机构,某省某市一年注册81家担保公司,某市几乎每幢写字楼都要投资担保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虽经近期规范整顿,但一些省市颁发许可证数量仍明显偏多,许多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僧多粥少”局面,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异化”。

  (二)不少担保机构定位于做高利贷。有不少担保公司存在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现象,且实际上并不从事担保主业,而是从事高利放货,尤其是今年资金面趋紧的情况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某省一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涉足高利放货,引发高额债务纠纷,该担保公司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承担部分债务,造成业务全面停止,濒临破产。许多省市的担保公司将自有资本金用于发放搭桥货款,逾期无法收回,对公司经营造成困难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流动性风险。

  (三)一些担保公司违法违规揽存。一些担保公司打着高息理财的旗号,以发放“理财产品”等方式违法变相吸收存款,资金链条一旦断裂,极易引发区域金融风险。如某省一家担保公司有 400 多名放货人,涉及放货资金高达1.2亿元,这些资金以30%左右的年息从公众处筹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该地区某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了 15 起与担保相关的案件,涉案总标的累积超过 1.8 亿元。这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形象,甚至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四)部分担保公司风险管控不完善,单体风险巨大。如某市一家注册资本为 3 亿元的担保机构承保一笔金额 3 亿元的货款,货款方式涉及编造经营项目、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等骗保行为,该货款到期未能履约。该公司由于尽职调查不审慎、担保货款中度过高等原因,目前该公司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二、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

  (一)请高度重视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科学评估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布局的合理性,防范机构数量众多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注重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得组织领导,适时对其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促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日常监管为重点,不断提高监管技能,完善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请在本辖区内部部署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回头看”和行业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或被抽逃、资本金运用是否合规、业务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要特别关注并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高利放货、吸收存款、非法理财、非法集资等问题,一旦发现,必须及时纠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三)请高度重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高利货等非法活动给融资性担保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规范名称等措施保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行业形象,为其更好地发挥对中小企业“三农”等融资增信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四)请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防范并及时化解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重大风险事件按规定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特此致函。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中国银监会代章)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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