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学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外来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基建维修安全管理由一把手负总责,民办学校由法人代表或董事长负总责。
二、学校基建维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不得与无安全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学校与基建维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合同不得施工。
四、学校应在开工前将安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校聘请外来人员提供零星维修服务的,应要求外来维修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并督促外来维修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学校要加强本校后勤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在基建维修以及自行维修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八、学校应教育本校师生员工,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基建维修现场。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等,防止师生员工误入施工现场。
九、学校内发生基建维修伤害事故的,应立即报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校严格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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